酒泉锦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酒泉市祺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酒泉锦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4247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祺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55号1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XFBY2Q。(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酒泉锦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瓜州路20号田园居18幢2-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1A54120。(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酒泉市祺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酒泉锦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毅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嘉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