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民终1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鑫正和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御园12号楼9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8XHR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锦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瓜州路20号田园居18幢2-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1A541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酒泉市鑫正和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酒泉锦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90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90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倩
审判员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