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宗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202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52号。 负责人:**,该分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阳,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下河村碑子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现住灵台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与被告***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