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3民初136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甘肃凯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凯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梁 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