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3民初136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甘肃凯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凯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梁 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