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执185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067229504Y。
法定代表人:李孝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彩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786253032。
负责人:赵俊丰,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彩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因该案与另案相关联,结合该案实际应终结执行,待另案审结后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185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乐
审判员 张 亮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