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民初962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225号。
负责人:朱立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海东,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鹤方,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59号5幢303培训中心B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孝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穹,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鲍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鹏,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藩,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甘肃分公司)与被告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公司)、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融甘肃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海东、张鹤方、被告六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任海穹、被告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鹏、张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融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六建公司偿还原告华融甘肃分公司债务本金88810257.91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15353214.46元,合计104163472.37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债务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付债务本金为基数按18.5%/年计算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未付重组债务本金与重组宽限补偿金为基数分别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华融甘肃分公司对被告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名下的白国用(2013)第105号、白国用(2013)第1××6号、白国用(2013)第1××7号及白国用(2013)第1××4号的土地使用权共计四项享有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六建公司、二十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华融甘肃分公司受让取得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对六建公司享有的债权9000万元,同日,华融甘肃分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六建公司确认对华融甘肃分公司负有债务9000万元,因六建公司不能即时还款,华融甘肃分公司同意给予六建公司24个月的还款宽限期,即自2017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2日,宽限期届满时除偿还重组债务本金9000万元外,还需按年比率11.5%/年按季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逾期支付重组债务本金或宽限补偿金的,则自逾期之日起对全部未还重组债务在协议约定11.5%/年的基础上加收7%/年即18.5%/年,并对应未还部分的重组债务本金或重组债务宽限补偿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华融甘肃分公司与二十一冶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协议,约定由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为上述重组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与华融甘肃分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四份,分别以其名下白国用(2013)第105号、白国用(2013)第1××6号、白国用(2013)第1××7号、白国用(2013)第1××4号共计四项土地使用权为上述还款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共计四份。2017年6月2日,华融甘肃分公司按照二十一冶集团公司的要求向甘肃二十一冶金正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债权转让款9000万元。2019年3月8日,六建公司与华融甘肃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华融甘肃分公司给予六建公司剩余债务本金88810257.91元还款宽限期12个月,到期日为2020年6月2日。同时,二十一治集团公司与华融甘肃分公司签订了保证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份、抵押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份,约定对上述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继续提供担保。2020年6月30日,六建公司与华融甘肃分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六建公司应于2021年6月2日前向华融甘肃分公司偿还全部剩余本金88810257.91元、重组宽限补偿金12766474.57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重组宽限补偿金2586739.89元,于2021年6月2日前一次性偿还对应本金展期产生的全部重组宽限补偿金。如六建公司未能按照上述还款方式支付任何一期重组宽限补偿金的,则自到期日的次日起,对全部未还的重组债务在还款协议约定11.5%/年的基础上加收7%/年即18.5%/年,同时,按应付未付部分的重组债务及重组债务宽限补偿金分别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华融甘肃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如六建公司未按该协议规定按期支付还款期限内及展期期间内的重组宽限补偿金或归还展期重组债务,华融甘肃分公司有权宣布所有重组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六建公司立即偿还全部重组债务及相应款项并收取违约金。保证人、抵押人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在上述补充协议上签章确认,同意继续为还款协议、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上述协议签订后,因六建公司在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偿还重组债务本金及重组宽限补偿金,已构成违约,华融甘肃分公司有权宣布上述债务本金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并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六建公司答辩称,一、首先,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原系六建公司的股东之一,该集团公司于2017年5月要求六建公司配合其向华融甘肃分公司办理借款,六建公司依据华融甘肃分公司“创新型业务模式”的要求签署了一系列华融甘肃分公司的格式合同,变成了“华融甘肃分公司的债务人”。事实上,六建公司与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六建公司不欠二十一冶集团公司的任何款项,华融甘肃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六建公司与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华融甘肃分公司受让债权的基础债权债务不存在。本案所涉的所有协议不是六建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均为无效。二、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是债权必须合法有效,且必须真实存在,虚假债权不能转让。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六建公司对二十一冶集团公司无还款义务,对于华融甘肃分公司更无还款义务。三、华融甘肃分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将9000万元转账给甘肃二十一冶金正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于当日将9000万元转账给了南雄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于当日分别向华融甘肃分公司转账3笔,金额为7000万元、171.5万元和1800万元,合计8971.5万元,由此可见,华融甘肃分公司向二十一冶集团公司支付的“转让款”9000万元在转出当日就回流到华融甘肃分公司,案涉债务自始就未发生。综上,华融甘肃分公司通过虚假的陈述提起诉讼,本身具有违法性,请求驳回其对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二十一冶集团公司辩称,对本金数额不予认可,仅认可2014年的本金;华融甘肃分公司主张的宽限补偿金过分高于法律规定,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2016年1月3日,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二十一冶集团201604号的内部借款合同,约定:六建公司向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借款3000万元用于其负责项目的前期建设资金投入,借款期限12个月,无借款利息,二十一冶集团公司按六建公司随用随借方式予以支付。2016年4月1日,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二十一冶集团201605号的内部借款合同,约定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向六建公司借款7000万元用于其负责项目的前期建设资金投入,借款期限6个月,无借款利息,二十一冶集团公司按六建公司随用随借方式予以支付。上述协议签订后,二十一冶集团公司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6月30日分十三笔向六建公司支付借款合计90252291.09元。2017年2月1日,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确认书,内容为:基于上述两份借款合同,双方确认,六建公司实际欠付二十一治集团公司借款90252291.09元,应于2017年2月5日前偿还全部债权本金。
2017年5月26日,转让方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受让方华融甘肃分公司与债务人六建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甘肃Y27170026-1号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将其对六建公司享有的债权9000万元转让给华融甘肃分公司,转让价款为9000万元。同日,华融甘肃分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甘肃Y27170026-2号的还款协议,约定:六建公司确认其对华融甘肃分公司负有债务9000万元,因目前实际经营情况无法即时偿还债务,华融甘肃分公司给予其24个月的还款宽限期,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为11.5%/年,逾期支付则加收7%/年即18.5%/年,并对应还未还部分的重组债务本金及重组债务宽限补偿金分别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同日,华融甘肃分公司与二十一冶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甘肃Y27170026-3号的保证协议,约定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为上述还款协议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华融甘肃分公司与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甘肃Y27170026-4号、Y27170026-5号、Y27170026-6号、Y27170026-7号的抵押协议合计四份,约定:以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的权证号为白国用(2013)第105号面积25830.9㎡的工业用地为主债权本金11663700元、权证号为白国用(2013)第1××6号面积36029.7㎡的工业用地为主债权本金16259100元、权证号为白国用(2013)第1××7号面积18398.3㎡的工业用地为主债权本金8830400元、权证号为白国用(2013)第1××4号面积28542.3㎡的工业用地为主债权本金44636400元及主债权本金对应的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并对上述四项土地使用权均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6月2日,华融甘肃分公司向二十一冶集团公司指定的收款人甘肃二十一冶金正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收购款9000万元。
2019年3月8日,华融甘肃分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甘肃Y27170026-8号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对六建公司在上述协议项下剩余债务88810257.91元展期12个月,即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展期期间宽限补偿金比率为11.5%/年,并对六建公司在还款协议项下应于每季度末向华融甘肃分公司支付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展期如下:应于2019年3月10日支付的2587500元展期至2020年3月10日;应于2019年6月10日支付的2415000元展期至2020年6月2日支付;展期期间内产生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应于2020年6月23日一次性支付。同日,华融甘肃分公司与二十一冶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甘肃Y27170026-9号保证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为上述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自主协议约定的债务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日,华融甘肃分公司与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分别签订了一份编号为甘肃Y27170026-10号、Y27170026-11号、Y27170026-12号、Y27170026-13号的抵押协议之补充协议合计四份,分别约定:二十一冶集团公司自愿对上述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展期期间内的债务继续提供抵押担保。
2020年6月30日,华融甘肃分公司又与六建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甘肃Y27170026-13号(注:重号)的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六建公司应于2021年6月2日前偿还全部剩余本金88810257.91元、重组宽限补偿金12766474.57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重组宽限补偿金2586739.89元,于2021年6月2日前一次性偿还对应本金展期产生的全部重组宽限补偿金,如逾期偿还,则自到期日的次日起,对全部未还的重组债务及宽限补偿金分别按比率18.5%/年计算重组宽限补偿金,并分别按应付未付部分的重组债务及重组宽限补偿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约定,六建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重组债务或宽限补偿金,华融甘肃分公司有权宣布所有重组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六建公司立即偿还全部重组债务、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抵押人、保证人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对该协议予以了签章确认,同意继续为还款协议、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上述协议签订后,六建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偿还重组债务本金及重组宽限补偿金,截止2020年6月30日,尚欠华融甘肃分公司重组债务本金88810257.91元、宽限补偿金15353214.46元,合计104163472.37元。
又查明,2017年6月2日,华融甘肃分公司向甘肃二十一冶金正工程有限公司支付9000万元,甘肃二十一冶金正工程有限公司于当日以往来款的名义转账支付给了南雄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于当日分三笔即7000万元、1800万元及171.5万元合计8971.5万元支付给了华融甘肃分公司,其中7000万元、171.5万元用于偿还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与华融甘肃分公司签订的甘肃Y27160024-2号还款协议项下重组债务本金7000万元及宽限补偿金171.5万元,1800万元用于提前偿还建投公司与华融甘肃分公司签订的甘肃Y27160030-2号还款协议项下重组债务本金102553300元中的18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华融甘肃分公司举证的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对六建公司关于9000万元债权形成的借款合同2份、代为支付凭证、记账凭证、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书等基础法律关系相关证据、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与华融甘肃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账凭证、华融甘肃分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与二十一冶集团公司签订的保证协议、抵押协议4份并附不动产登记证明4份、与六建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2份、与二十一冶集团公司签订的保证协议之补充协议、抵押协议之补充协议4份、针对还款7000万元、1800万元、171.5万元举证的相关证据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各方当事人质证、本院认证后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出借人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与借款人六建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2份、债权债务确认书,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与华融甘肃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华融甘肃分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与二十一冶集团公司签订的保证协议、抵押协议四份、与六建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2份、与二十一冶集团公司签订的保证协议之补充协议、抵押协议之补充协议4份,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及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出借人二十一冶集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六建公司支付了借款,六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应当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案涉借款到期后发生了债权转让,华融甘肃分公司成为上述借款的最新债权人,经审查,该债权转让经转让人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与受让人华融甘肃分公司与债务人六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不能即时还款的债务,新的债权人华融甘肃分公司与债务人六建公司又签订了还款协议,并由原债权人二十一冶集团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担保,该还款协议又经两次展期,六建公司应当按照还款协议及两份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向新的债权人华融甘肃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本金,并承担债务重组期间的宽限补偿金,六建公司未按双方约定偿还上述款项,应当承担全部清偿及违约责任。如六建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地清偿上述债务,则对二十一冶集团公司抵押的四项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后,华融甘肃分公司对所得价款分别在各抵押协议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相对应的重组宽限补偿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十一冶集团公司对六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建公司关于华融甘肃分公司受让不存在的债务无效及华融甘肃分公司未支付债权转让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六建公司认为华融甘肃分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二十一冶集团公司支付转让款9000万元存在当日回流的问题,对此,华融甘肃分公司进行了举证显示,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甘肃二十一冶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南雄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签订代付协议两份,约定由南雄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向华融甘肃分公司偿还甘肃Y27160024-2号、甘肃Y27160030-2号还款协议共计两份项下的收购资金及重组宽限补偿金,经查,甘肃Y27160024-2号还款协议于2017年6月2日到期,另,二十一冶集团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华融甘肃分公司出具了一份提前还款申请,对甘肃二十一冶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到期还款102553300元申请于2017年6月2日提前还款1800万元。据此,南雄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收到甘肃二十一冶金正工程有限公司转来涉案的债权转让款9000万元后,代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偿还了甘肃Y27160024-2号还款协议项下重组本金7000万元、宽限补偿金171.5万元,代甘肃二十一冶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了Y27160024-2号还款协议项下债务本金1800万元。由此可见,涉案债权转让款9000万元并不存在支付后又回流的问题,六建公司辩称案涉债务自始就未发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十一冶集团公司抗辩华融甘肃分公司对重组宽限补偿金计算过高的问题,经本院审查,华融甘肃分公司与六建公司约定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11.5%/年符合相关规定,但约定的逾期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18.5%/年明显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年利率4倍即15.2%,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华融甘肃分公司主张的对未付重组债务本金与重组宽限补偿金为基数分别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本院已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最高上限予以确定,因此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债务本金88810257.91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15353214.46元,合计104163472.37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债务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付债务本金为基数按15.2%/年计算的重组宽限补偿金;
二、被告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权证号为白国用(2013)第105号、白国用(2013)第1××6号、白国用(2013)第1××7号及白国用(2013)第1××4号的土地使用权共计四项,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对所得价款分别在主债权本金11663700元、16259100元、8830400元、44636400元及主债权本金分别对应的重组宽限补偿金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2617.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7617.36元,由被告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景化冰
审 判 员 鄢莎莎
人民陪审员 卢娟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赵艺阳
书 记 员 马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