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执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59号5幢303培训中心B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孝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鲍晶,该公司董事长。
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执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险 峰
审 判 员 彭国梅
审 判 员 白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贝克
书 记 员 李凤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