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409号
申请保全人: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孝余,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鲍晶,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甘肃二十一冶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045,205.14元的财产。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2,045,205.1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赛
书记员    孙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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