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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3民初1194号 申请人: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申请人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中的6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若上述账户存款不足60万元,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房产及车辆予以查封,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保单号:PZDM202262040000000116)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存款共计60万元,期限为一年;若上述账户存款不足6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房产及车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