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3民初1194号
申请人: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申请人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中的6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若上述账户存款不足60万元,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房产及车辆予以查封,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保单号:PZDM202262040000000116)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存款共计60万元,期限为一年;若上述账户存款不足6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房产及车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