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731号
原告:***美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BZ31#规划路以西、BZ1#规划路以东、BZ4#以南、兰州新区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中心储备用地以北甘肃科迪智能家具产业园6-1-2号场地。
法定代表人:徐培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圆明,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6号35幢17-17。
法定代表人:孔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魏理军,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原告***美乐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2023年1月19日,原告***美乐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理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乐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乐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何正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满霞
书 记 员 石栋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