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诉前调书744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乡东台村东台社沙岔沟口(三叉路口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琴,系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6号35幢17-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