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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舜沥青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诉前调书356号 原告:甘肃嘉舜沥青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长江花园第12幢3**1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6号35幢17-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都,男,50岁,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原告甘肃嘉舜沥青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嘉舜沥青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嘉舜沥青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嘉舜沥青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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