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诉前调书356号
原告:甘肃嘉舜沥青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长江花园第12幢3**1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6号35幢17-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都,男,50岁,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原告甘肃嘉舜沥青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嘉舜沥青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嘉舜沥青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嘉舜沥青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