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402诉前调书40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0日,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昱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区兰州路16号35幢17-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甘肃昱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昱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昱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昱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