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波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24财保5号之一
申请人:甘肃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MA73PW3N37,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吴家沟村阳坡社。
法定代表人:吴太云,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明波,男,1984年11月16日生,住甘肃省康县三河坝。
被申请人:吕占涛,男,1981年6月6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人甘肃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明波、吕占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
作出(2021)甘1224财保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明波、吕占涛银行帐户资金198859.15元。保全措施实施后,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甘肃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吕占涛银行帐户的冻结措施。
申请费1514元,由申请人甘肃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耀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龙 鹰
书 记 员 李子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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