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224执保7号
申请人:甘肃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康县。
法定代表人:吴太云,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明波,男,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甘肃省康县。
被申请人:吕占涛,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甘肃省康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甘肃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明波、吕占涛财产保全一案,根据康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4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冻结李明波、吕占涛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98859.15元,期限1年。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李明波、吕占涛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吕占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148346.32元、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5475.39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对两账户予以冻结。5月13日,本院向移送执行人立案庭送达了《保全案件执行情况移交告知书》,向移送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保全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甘肃岩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明波、吕占涛财产保全一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蹇正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谦
书 记 员 万起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