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255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创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恒润大厦2011室。
法定代表人:姚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甘肃创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预交1090元),减半收取计109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明达
人民陪审员 张登峰
人民陪审员 甄建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聪聪
书 记 员 李宿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