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2020号
原告:镇原**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男,1996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住镇原县。
被告:甘肃创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原**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创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镇原**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镇原**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原**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计1132元,由原告镇原**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 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