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2862号
原告:甘肃创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圣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镇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创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圣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甘肃创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创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创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82元,减半收取计8741元,由原告甘肃创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 康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