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5民初2724号之一
原告:***睿创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和平大道98号-1-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2LR83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甘肃科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之4号2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2XQAW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睿创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科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睿创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科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睿创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科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原告***睿创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