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斌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潭县瑞建商砼有限公司、某某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3022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临潭县瑞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长川乡敏家咀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郭文彦,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柳林镇上城门上城门自然村3号。
法定代表人:杨福,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临潭县瑞建商砼有限公司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至此,被执行人***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彪
审判员 郭 伟
审判员 王建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