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科铭路桥材料供应部与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8095号

原告:南宁市科铭路桥材料供应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三塘街29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2MA5N3B2EOD。

经营者:冀芳,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燕,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晓芳,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凯路112号现代标准厂房1号厂房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7829K。

法定代表人:傅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0月9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654元,减半收取2827元,由原告南宁市科铭路桥材料供应部负担。

审 判 员  黄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力克

书 记 员  朱迪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