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8095号
原告:南宁市科铭路桥材料供应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三塘街29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2MA5N3B2EOD。
经营者:冀芳,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燕,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晓芳,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良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凯路112号现代标准厂房1号厂房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7829K。
法定代表人:傅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0月9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654元,减半收取2827元,由原告南宁市科铭路桥材料供应部负担。
审 判 员 黄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力克
书 记 员 朱迪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