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雄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雄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56号
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湖州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QXT742。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贤,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雄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园小区1号楼401联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65JXE13。
法定代表人:邹冬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雄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明 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