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沙浦巨帆投资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39960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6月9日生,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华,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港平,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沙浦巨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艺展四路8号艺展商务大厦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776399。
法定代表人:李绪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星,女。
被告: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29号安骏达仓储大厦7层D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29347A。
法定代表人:杨成蛟。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沙浦巨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帆公司)、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蕾仰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华,被告巨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立、夏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君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巨帆公司向原告返还涉案房屋约定装修总价与实际装修总价之间差价款暂计为147,880元(具体请求返还数额待鉴定后确认);2、被告巨帆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损失52,666.67元;3、被告君辰公司对被告巨帆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年7日,原告与被告巨帆公司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满京华云著花园(一期)购房风险提示》,原告向被告巨帆公司购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第2号楼B座6层601号的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0.7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97.09平方米,分摊公用面积为23.62平方米。同日,原告单方签订并向被告巨帆公司出具了《满京华云著花园(一期)购房指引》、《满京华云著花园购房款确认单》。2019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巨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采取被告巨帆公司包工、包全部材料方式,开工日期为原告向被告巨帆公司交付房屋钥匙之日,工程期限为3个月,双方约定装修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装修标准为2281元/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120.71平方米计算,约定装修总价为275382元。在签订协议当日,原告向被告巨帆公司支付装修全款的50%,即137691元作为定金,原告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50%,即137691元。2019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巨帆公司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19年11月22日,原告已向被告巨帆公司支付全部装修款项,被告巨帆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19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巨帆公司办理入住现场手续,并委托第三方对房屋进行检测。根据第三方上海金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该房屋中存在31处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0年6月24日,被告君辰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上记载:现针对云著花园一期2B栋单元601户维护工作,被告君辰公司承诺维修内容为公卫及主卫采取二方案进行渗水维修;客厅墙面损坏壁纸更改及局部收边收口;客厅、房间天花油漆维修;厨房墙面砖局部更换、踢脚线整改,并承诺维修工期为6月28日开工至7月20日整体完工(包含保洁)。但2020年7月20日后,涉案房屋不合格的地方并未得到有效整改。经原告估算,实际装修总价为127502元,具体的实际装修总价以鉴定结果为准,涉案房屋约定装修总价与实际总价之间差价款暂计算为147880元。原告与被告巨帆公司之间存在装饰装饰合同关系,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被告君辰公司的不规范施工造成房屋部分损坏,并不能实现装饰美化房屋的合同目的。两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房屋不能如期交付使用,且至今已逾期超半年以上仍然不能整改完毕,被告巨帆公司的违约行为显然已超出原告容忍极限,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巨帆公司向原告返还涉案房屋约定装修总价与实际装修总价之间差价款暂计为147880元,被告君辰公司对被告巨帆公司的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郑世斌、郑毅系原告父亲和姐姐。原告和父亲、姐姐一家人自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5日租住于案外人李佳阳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荔林春晓C栋16F的房屋内,月租金为7900元,从《商品房装修合同》约定竣工之日(2019年12月31日)至实际完工交付之日(2020年7月20日),共计发生租金52666.67元[计算:7900×(6+20/30)=52666.67]。因被告巨帆公司违约,导致原告遭受租金损失,被告巨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租金损失52666.67元,被告君辰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望支持所请。
被告巨帆公司辩称,一、巨帆公司与原告的《商品房装修合同》是双方合意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价格均为双方认可的事项,原告不应反悔,且巨帆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均按照《商品房装修合同》的装修标准履行,巨帆公司不应向原告赔偿约定装修总价和实际装修总价之间的差价。二、巨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产,并通知原告办理入伙登记,巨帆公司不应承担延迟交付的租金损失赔偿责任。综上,巨帆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装修标准完成装修工程,按时履行交房义务,不应承担装修价差及租金损失赔偿。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期望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巨帆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1年7日,原告**与被告巨帆公司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满京华云著花园(一期)购房风险提示》,主要约定如下:原告向被告巨帆公司认购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第2号楼B座6层601号的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0.7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97.09平方米,分摊公用面积为23.62平方米。同日,原告签订《满京华云著花园购房款确认单》,确认购房总金额为5053524元,装修款为325917元,将于2019年1月15日前到满京华云著营销中心向巨帆公司缴纳购房首期款及装修款,剩余装修款将于2019年6月30日支付。原告将于2019年1月15日前到满京华云著营销中心向深圳市溥艺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相关费用总金额18800元。
2019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巨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装修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承包采取被告巨帆公司包工、包全部材料方式;2、开工日期为原告向被告巨帆公司交付房屋钥匙之日,工程期限为3个月,双方约定装修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如因原告对商品房毛坯交付迟延、原告提出整改要求或者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装修工程的开工日期或工期迟延的,则装修工程的竣工日期也相应顺延,巨帆公司无须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3、装修标准为2,281元/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120.71平方米计算,合同总金额为275,382元。在签订协议当日,原告向被告巨帆公司支付装修全款的50%,即137,691元作为定金,原告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50%,即137,691元;4、本合同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工程质量方面存在不违反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个别的非原则性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原告亦可先行收楼入住,双方约定,这种情形不构成甲方拒绝收楼的事由。合同附件为《商品房装修标准》,其中注明了油漆、瓷砖、家用电器、卫浴用品等使用的品牌,亦可用同等品牌代替。
2019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巨帆公司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向巨帆公司购买涉案房产,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120.7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97.09平方米。购房总价款为5053524元。原告须于签订合同1日内支付首期购房款2533524元,在签订合同45日内办理银行贷款并向巨帆公司支付剩余价款2520000元。巨帆公司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房产。
2019年11月22日,原告已向被告巨帆公司支付全部装修款项,被告巨帆公司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27538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9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巨帆公司办理入住现场手续,签收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油烟机/消毒柜/热水器/空调/指纹锁的使用说明书等入住资料,后于2020年1月7日领取房屋钥匙。被告主张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办理入伙手续时已办理完绝大部分事项,原告正在领取钥匙时接到电话后称紧急有事,下次再领取钥匙,故于2020年1月7日才办理了领取钥匙的手续。
2019年11月26日,原告委托第三方对房屋进行房屋精装房检验。第三方上海金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显示,该房屋中存在31处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具体包括门框破损、划痕、窗户多处污渍、阳台门锁无法上锁、踢脚线边孔洞、烟道空鼓、墙砖空鼓、吊顶开裂等问题。
2020年6月24日,被告君辰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涉案房产的维修内容为公卫及主卫采取二方案进行渗水维修;客厅墙面损坏壁纸更改及局部收边收口;客厅、房间天花油漆维修;厨房墙面砖局部更换、踢脚线整改,并承诺维修工期为6月28日开工至7月20日整体完工(包含保洁)。原告主张由于其同户型的房屋出现漏水现象,涉案房屋亦存在漏水隐患,故需要对卫生间进行渗水维修,维修费用系由被告巨帆公司支出,《承诺书》中的问题已维修完毕;被告主张涉案房产不存在漏水问题,系因其他个别住户的房间存在渗水情况,慎重起见,原告提出更换淋浴间的设施,重新做了防水。
原告提交了一份《满京华云著一期2栋B单元601室实际装修总价表》,以证明其估算的实际装修总价为127,502元。原告于庭审中确认涉案房产的装修已按照《商品房装修合同》的附件项目装修完成,待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其已入住该房屋,但装修材料不满足标准,装修的品牌及价格不符合约定。
被告提交了其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于2019年12月因原告要求增加插座、更改淋浴房尺寸、更改橱柜尺寸。被告于2020年3月3日告知原告淋浴工厂因疫情原因尚未开工生产,其他问题基本处理完毕,还剩细节问题需稍微处理,原告可以自己做家装了;被告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原告可复验房产;原告于2020年4月11日告知被告尚有部分问题须修改。
原告主张其因巨帆公司违约遭受租金损失,并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1、原告的父亲郑世斌与案外人李佳阳签署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原告的姐姐郑毅租金缴纳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房地产租赁合同》记载郑世斌向李佳阳租住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荔林春晓C栋16F的房屋,建筑面积86.58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5日,月租金为7900元。原告主张从《商品房装修合同》约定竣工之日(2019年12月31日)至实际完工交付之日(2020年7月20日),共计发生租金52666.67元[计算:7900×(6+20/30)=52666.67]。2、房屋出租网站价格查询信息,其中贝壳租房网显示涉案小区建筑面积124、126平方米的房屋租金为5200元/月和4800元/月,Q房租房网显示建筑面积118平方米、122.5平方米和122.5平方米的房屋租金分别为4600元/月、5500元/月和5800元/月,安居客网站显示建筑面积118.4平方米至122.5平方米的房屋租金范围为4200元/月至5800元/月。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巨帆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并委托巨帆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签署的《商品房装修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遵照履行。《商品房装修合同》已约定装修价格系按房屋建筑面积乘以单价计算,并约定了装修标准,现原告确认被告已按照该合同附件的项目装修并整改完成,原告已实际接收房屋入住使用,表明其已认可巨帆公司对房屋的装修,该装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已履行完毕前述《商品房装修合同》,则原告应当依照约定支付的相应的装修价款。无证据证明原告在合同签署时或本案诉讼前对该价格提出异议,或被告施工存在未完成的项目,故原告要求对装修价值进行鉴定,诉请被告退还涉案房屋约定的装修总价与实际总价之间的差额,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租金损失。首先,根据《商品房装修合同》的约定,巨帆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精装修的房屋。经查,巨帆公司已通知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办理入伙手续,原告当天签收了入伙资料,但未领取房屋钥匙。原告主张房屋验收不合格,直至2020年7月20日才整改完毕并完工交付。但根据被告陈述,原告在办理入伙手续当天中途离开故未领取钥匙,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当天提出拒绝接收房屋。且原告当天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进行检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虽显示涉案房产存在31处不合格的问题,但根据问题描述来看,均属于装修瑕疵,未达影响房屋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且现亦已由被告修复完毕。故本院认定被告已于2019年11月26日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其次,涉案房屋交付后因增加插座、更改淋浴房尺寸、更改橱柜尺寸等问题进行整改,均系应原告要求而进行的,且属于局部修改,未影响原告居住使用房屋,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上述项目整改期间的租金损失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再次,2020年6月24日,被告君辰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公卫及主卫渗水、客厅墙面损坏壁纸更改及局部收边收口、客厅、房间天花油漆维修、厨房墙面砖局部更换、踢脚线整改等问题进行维修,维修工期为6月28日开工至7月20日整体完工(包含保洁)。从原、被告庭审陈述可知,涉案房产不存在渗水现象,但因其他住户存在漏水现象,故被告同意为排除漏水隐患而进行此次整改,维修费用已由被告巨帆公司支出。由此可知,此次维修系因被告巨帆公司为排除其装修工程质量问题隐患而启动,且时间长达23天,范围涉及两个卫生间及客厅、房间等区域,已影响原告正常使用涉案房产,被告巨帆公司应向原告赔偿其另行租房产生的租金损失。由于原告提交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早于涉案房产交付时间签订,且租赁物业位置与涉案房产不属同一辖区,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租赁行情,本院酌情判令被告巨帆公司向原告赔偿租金损失5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因被告君辰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诉请君辰公司对巨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沙浦巨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8元,由原告负担4200元,被告负担108元。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回10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诉讼费108元,逾期未支付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蕾 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莹(兼)
书记员 陈 丽 君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