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执1807号
申请执行人:**政,男性,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杨爱文、杨莉鹏,均系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成蛟。
关于申请执行人**政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惠阳劳人仲案字[2021]14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名下财产已采取的查封、冻结、扣划或扣押应予解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具体帐号详见强制执行措施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少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许志尚
附:强制执行措施清单
惠 州 市 惠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清 单
(2021)粤1303执1807号
强制措 施编号
执 行 强 制 措 施
作出时间
备注
一、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深圳高新园支行账号为40000919091********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2021.4.25
二、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11030105310********xxxxx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2021.4.25
三、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账号为442501000005********x 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2021.4.25
四、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财满街支行账号为110501727900********xxxxx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2021.4.25
五、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财满街支行账号为110501727900********x 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2021.4.25
六、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福田保税区支行账号为443066247013********x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2021.4.25
七、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370101001********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2021.4.25
八、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账号为20497280410001810750500700xxxxxx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202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