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库纳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怡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粤1971行初192号
案由
工伤认定**纠纷。
当事人情况
原告***,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41××××××××××××670。
委托代理人陈威,广东森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莞人社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MB2C899432。
法定代表人陈智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该单位塘厦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艳,广东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莞市怡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怡新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393L。
法定代表人宋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树银,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24,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深圳市君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君辰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安骏达仓储大厦7层D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9347A。
法定代表人杨成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凤川云,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510××××××××××××656,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库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9KM533。
法定代表人庄春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爔,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行政行为
被告东莞人社局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东人社工伤不受字第6125733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原告***未在东莞市参加工伤保险,第三人佛山库纳公司在东莞市辖区内没有生产经营地,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
原告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东莞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理由:家具安装作业属于佛山库纳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原告进行家具安装作业时在东莞市塘厦发生工伤事故,因此该地点就是佛山库纳公司的生产经营地,被告应该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
查明事实
东莞怡新公司将东莞星河时代花园一期部分精装修工程发包给深圳君辰公司,其后深圳君辰公司将定制家具柜子的生产及安装工程分包给佛山库纳公司,佛山库纳公司将家具安装工程分包给罗金,罗金雇佣原告***负责家具安装工作。***于2020年6月26日17时30分在东莞星河时代花园从事家具安装工作时被电锯锯伤手指。佛山库纳公司未在东莞市参保,也未为***在东莞市缴纳工伤保险费。佛山库纳公司也没有在东莞市辖区内设立分立机构或办事处。
争议焦点
第三人佛山库纳公司在东莞星河时代花园(在东莞市塘厦镇)有家具安装业务,能否据此认定东莞市塘厦镇为佛山库纳公司的生产经营地。
裁判结论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本案,第三人佛山库纳公司承接深圳君辰公司的家具定制和安装业务,东莞市塘厦镇仅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并非佛山库纳公司的生产经营地,也非该公司的参保地。因此,被告东莞人社局据此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符合上述条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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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孙立凡
审 判 员  李 缨
人民陪审员  曾水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紫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