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众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纬思武德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合众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5民初6005号
原告:南京纬思武德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552082526Y),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100号613室。
法定代表人:周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霖,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合众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36815D),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夏友保,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男,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纬思武德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思武德公司)诉被告南京合众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纬思武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霖、被告合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纬思武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26237元及利息(以22623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4日,被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2016年12月23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02民初696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其应分四期归还剩余工程款。(2016)苏0102民初696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其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总价4689768.8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起累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710320.49元。2019年1月,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15381.73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2019年3月12日,执行法院从其账户上扣划229531元。其认为,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总价款,其已经履行了绝大部分的给付义务,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强制执行,剩余226237元的不当得利。
被告合众公司辩称:其认为原、被告双方关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已经处理结束,双方不存在其他争议,在(2016)苏0102民初6968号调解书履行过程中,原告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3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02民初69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纬思武德公司与被告合众公司自愿达成调解意见如下:“被告南京纬思武德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南京合众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凯润金城02栋、05栋空调工程剩余工程款2503289.73元,该款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原告50万元,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万元,余款1003289.73元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付清(原告户名:南京合众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宁支行,账号:76×××91)”。(2016)苏0102民初696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纬思武德公司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合众公司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9年3月12日,划扣纬思武德公司账户款项229531元。
审理中,原告提供台账和明细,证明(2016)苏0102民初696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已付款项及尚欠工程款数额错误。
本院认为:民事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关于原告纬思武德公司与被告合众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02民初696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016)苏0102民初6968号民事调解书对原、被告双方之间欠付工程款数额作出认定,纬思武德公司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载明的付款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合众公司申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不不当。现纬思武德公司提出(2016)苏0102民初6968号民事调解书中认定的已付款项及欠付款项错误,其可依法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综上,本院对原告纬思武德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纬思武德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4元、财产保全费1642元,共计3976元,由原告纬思武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