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3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合众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夏友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南京江宁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许世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合众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江宁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荣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荣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81元,减半收取25191元,由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凡
审判员 张卓慧
审判员 龚 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