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能凤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902民初4337号
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316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706938551K。
法定代表人:罗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望元,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涛,湖北高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安徽中能凤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MWHA3U。
法定代表人:杨荣春,该公司经理。
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感四维公司)与被告安徽中能凤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孝感四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军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中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孝感四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03000元及违约金151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原、被告签订四份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20585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不按约定支付货款,屡次违约,至今仍下欠原告货款303000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原告孝感四维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四份《销售采购合同》,证明原、被告的供货合同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管辖法院。
证据三:对账单、《结算付款协议》,证明截止2018年3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303000元的事实。
被告安徽中能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安徽中能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四份《销售采购合同》,由被告采购原告生产的气动切割阀、干渣库、原灰库、细灰库等设备,合同总金额为1205858元,产品质保期1年,货款的10%作为质保金,保质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结清货款,2018年3月3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计付款902858元,还下欠原告货款303000元。2018年4月24日,双方对下欠货款达成付款协议,约定303000元在2018年5月底前支付100000元,2018年6月底前支付102000元,质保金101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被告未按期付款,以致成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160000元,原告同意扣除质保金及部分货款后,仅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43000元,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四份《销售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均合法有效。原告孝感四维公司依照合同将相关设备进行了交付并验收,被告安徽中能公司理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货款,但其逾期未履行,故被告安徽中能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余下货款143000元及赔偿违约金的民事责任,现原告放弃了向被告追索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安徽中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中能凤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000元。
二、驳回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072元,由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12元,被告安徽中能凤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校军
人民陪审员  胡晓东
人民陪审员  魏爱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池一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