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789号
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饶运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