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5924号
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316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罗金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706938551K。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望元,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瑞集团萧县水泥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萧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基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6808111993。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瑞集团萧县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天瑞集团萧县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孝感市四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争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