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地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阳市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衢龙民初字第553号
原告东阳市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镇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永勇。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1091元,由原告东阳市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柏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