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衢龙民初字第553号
原告东阳市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镇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永勇。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1091元,由原告东阳市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柏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