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正印装饰有限公司

随州市正印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北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1303民初1780号
原告:随州市正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文峰大道文峰佳苑A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碧桂园凤凰新天地9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时国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卞露卫,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随州市正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州正印装饰公司)与被告湖北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宏讯网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随州正印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被告湖北宏讯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随州正印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电子商务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房屋租赁费9180元、保证金1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9日,因生意发展需要,想要借助上海齐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品牌的力量进行发展,在被告湖北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随州市正印装饰有限公司出具与上海齐家电子公司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湖北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湖北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位于随州市曾都区××天地××街××号商铺的展位举办团购活动。原告承担租金、担保金等。被告湖北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在上海齐家电子公司网站上进行展示宣传并开展团购活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湖北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1万元,年租金9180元,并按照规定进行展位装修。装修完成后,展厅仍处于未正式开业状态。直到2017年3月,被告湖北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展厅服务中心正式开业,原告也正式进驻,同时安排导购员和促销员正式营业,并一直严格遵守展厅制度。被告从未进行导购培训。自2017年4月开始,被告湖北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其公司员工工资,导致员工上班消极并多次投诉,对原告营业环境产生严重影响。被告湖北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约向上海齐家电子公司支付平台管理费用,2017年8月1日,上海齐家电子公司向被告湖北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解除了双方的协议。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租金等费用无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湖北宏讯网络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没有与原告签订过电子商务服务合同,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二、答辩人没有收到原告交纳的保证金和租金,原告请求返还保证金和租金缺乏依据。三、原告自称2017年1月9日与答辩人签订了电子商务服务合同,并交纳了10000元保证金和9180元租金,2017年3月进驻展厅经营。即使如原告所称,那么原告应当承担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原告自称已经交纳的款项是否足够支付上述费用尚未可知,原告请求返还保证金和租金19180元显然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被告湖北宏讯网络公司(甲方)与“CC衣橱”(乙方)签订一份《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站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约定:“服务项目:1、乙方以展位租赁的方式在齐家网服务中心(展厅)展示约定产品进行推广介绍及产品出样,负责该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品质保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齐家网提供租赁展位,并就乙方与消费者的交易提供辅助性服务。2、乙方进驻服务中心,接受甲方服务须缴纳以下费用,逾期交款,乙方应向齐家网每日支付欠付款项总额5‰的滞纳金。超过10日逾期仍未交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一个月的平台使用年费用为违约金,乙方须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附属订单的优惠金额。3、日常导购管理费(含培训),乙方入驻服务中心5日内,应派促销员到岗,负责展厅产品介绍和销售工作。乙方促销人员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必须接受甲方的管理,甲方定期对乙方的促销员进行培训。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专场、搭展及非齐家网服务中心举办的活动(如家博会)及推广资源,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支付给甲方。4、装修代收款,该费用包含:4.1装修押金;4.2垃圾清运费。5、代收代付款项。5.1水、电费;5.2双方约定的或应当或根据交易习惯由乙方交纳的其他费用。6、乙方派驻导购员薪筹福利及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由乙方承担。如需要齐家网派人协助销售其产品的,需向齐家网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7、齐家网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展厅进行整体规划、装修、使用和调整。11、乙方必须按齐家网统一规定的时间经营,不得擅自停业。合作方式:展位号:39号;展位面积:39.23㎡,公摊面积:11.77㎡;提点比例:12%;租期:1年,年租金9180元;保证金:1万元。原告随州正印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健在该合同上“乙方”栏上签名。2016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质保金1万元。”2017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纳租金9180元。2017年3月,被告湖北宏讯网络公司展厅服务中心正式开业,原告也正式进驻营业。自2017年4月开始,因被告湖北宏讯网络公司拖欠公司员工工资、物业费、水电费,导致员工上班消极,对展厅服务中心的营业环境产生较大影响。2017年6月展厅服务中心处于停业状态。被告湖北宏讯网络公司因未按约向上海齐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平台管理费用,2017年8月1日,上海齐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被告湖北宏讯网络公司发一份《解除函》,解除双方的授权经营协议。后原告经索款无果,诉至本院。被告湖北宏讯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于2018年7月20日收到该案的起诉状等应诉材料。
本院认为,随州正印装饰公司作为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湖北宏讯网络公司展厅服务中心已经歇业,现原告要求解除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要对合同进行结算。原告在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进行结算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向其退还已交纳的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待双方结算后,原告可另向法院主张权利。但被告湖北宏讯网络公司收取原告的质保金1万元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湖北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随州市正印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健于2017年1月9日签订的《电子商务服务合同》于2018年7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湖北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随州市正印装饰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1万元;
三、驳回原告随州市正印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随州市正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40元,由被告湖北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万鹏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