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正印装饰有限公司

随州市正印装饰有限公司、廖先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303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正印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正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修合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1303民初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1708.96元,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303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