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正印装饰有限公司

***、随州市正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7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随州市正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文峰大道文峰佳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随州市正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印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没有收到法院传票通知,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规违法违纪,装饰公司存在合同欺诈的行为。故请求依法再审,撤销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607号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正印装饰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2018年2月8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受理正印装饰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8年2月11日向再审申请人***邮寄送达起诉状、传票等相关资料,遭其拒收。2018年3月27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再次电话通知***到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仍被其拒绝。2018年5月29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在《人民公安报》上公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2018年8月2日,曾都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18年9月21日,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1303民初607号民事判决。2018年10月31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在《人民公安报》上公告送达了上述判决。原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都区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遭拒收、电话送达遭拒绝的情况下,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法院审理程序违规违法违纪,均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至于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合同欺诈的行为,其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琼 审判员 汪 莉 审判员 熊 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