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中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市中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1387号
原告:黄冈市中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白潭湖片区大别山金融中心401-403号。
法定代表人:冯继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军,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汽车试验场。
法定代表人:李普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春、高红,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冈市中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黄冈市中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中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冈市中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5元,减半收取计7363元,由黄冈市中嘉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小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晗
书记员汪晨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