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华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陈优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邢雪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辉石材有限公与被告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8)皖0102民初9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本案已撤诉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华辉石材有限公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华辉石材有限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开发区支行账号54×××03及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滨湖支行的银行账号32×××69解除冻结。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卫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