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合肥祥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民初6144号
原告:合肥祥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郁准,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星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邢雪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祥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祥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6834.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音俊、郁敏敏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龙居山庄×幢××室房屋(合产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6834.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音俊、郁敏敏共同共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龙居山庄×幢××室房屋(合产字第××××号)一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宣春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