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421执56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次性付款60000元了结案件,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付款60000元及执行费1400元,本案无其他执行内容可供执行,故可按执行完毕结案。
至此,本院(2018)浙0421民初48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证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