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2民初6144号之二
原告:合肥祥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53293106U(1-1)。
法定代表人:郁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6703723280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祥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苏州市新泽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制作的(2016)皖0102民初61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音俊、***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龙居山庄8幢1102室房屋。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祥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音俊、***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龙居山庄8幢1102室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