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

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赤水好生活智慧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3民终6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石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水好生活智慧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河滨西路御水蓝天城*楼。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水市成赤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天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欧洪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水市佳叶家私。经营场所:赤水市市中人民东路**号。
经营者:先远秀,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水市八益床垫家居。经营场所:赤水市市中人民东路***号。
经营者:叶勇,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上诉人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水务赤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水好生活智慧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水好生活物业公司)、赤水市成赤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赤水市佳叶家私(以下简称赤水佳叶家私)、赤水市八益床垫家居(以下简称赤水八益家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8)黔0381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水务赤水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自来水管由上诉人进行维护管理系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只负责检查维修进户总水表即物业阀,案涉水管应由物业公司受小区业主委托承担管护义务;2.物业公司未尽到管护及维修义务,也未能及时发现该处水管被破坏,导致财产受损,赤水八益家居及赤水佳叶家私在所租的车库墙上违章开窗,且开窗后未安装玻璃,致使自来水流入仓库,故本案损失应由物业公司、赤水八益家居及赤水佳叶家私承担赔偿责任。
赤水好生活物业公司、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赤水佳叶家私、赤水八益家居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贵州水务赤水公司、赤水好生活物业公司、赤水八益家居、赤水佳叶家私共同赔偿损失131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赤水好生活物业公司是赤水市凤凰山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贵州水务赤水公司是负责凤凰山小区的城市供水企业,该小区内的自来水管道是贵州水务赤水公司于2014年前后接受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安装。位于凤凰山小区地下停车场内靠人和广场一侧的仓库(房屋)是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于2015年6月7日向赤水好生活物业公司租赁,用于物流仓库。仓库相邻的中间一侧是赤水佳叶家私向赤水好生活物业公司租赁的货物仓库,租赁后与赤水八益家居共同使用(赤水八益家居经营者叶勇与赤水佳叶家私经营者先远秀系夫妻)。2018年6月29日23时15分许,安装在赤水佳叶家私仓库外墙边的凤凰山小区自来水主管与楼栋分管接头脱裂,喷射出的自来水经赤水佳叶家私仓库外墙窗户进入仓库后,积水流入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仓库,将仓库内货物浸湿。赤水好生活物业公司值班人员从监控视频中发现自来水喷射后,到现场进行相应处理,并拨打贵州水务赤水公司抢修电话及工作人员电话。贵州水务赤水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于凌晨45分许将位于相邻小区内的自来水总阀关闭。2018年6月30日,贵州水务赤水公司将脱裂的自来水管修复。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被水浸泡的货物经雇请工人晾晒、维修后,已经进行了处理。一审庭审中,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自述存放于仓库内被水浸湿的货物有:大沙发38套、茶几和电视柜20多套、餐桌10多套、床20多套、床垫30多张。被水浸泡后,当晚即雇请刘某等二人搬运转移,后又雇请刘某、梁光怀、刘江平、李德年等4人搬运晾晒,每人每天支付工资400元,共支付工资8800元,雇请周某对受损货物进行维修,并按周某报价支付维修费4300元,共计支付搬运、维修费用13100元。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并提供了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3张,金额共计13100元,发票均备注为“代开”,其中代开刘某、刘江平“装卸搬运服务”发票各6张,每张金额400元,代开梁光怀、李德年“装卸搬运服务”发票各5张,每张金额400元,发票出具期间均为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24日。代开周某“家具维修”发票1张,发票出具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金额为4300元(其中家具维修4174.76元,税额125.24元)。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申请的证人刘某出庭证实:2018年6月29日夜晚至2018年7月4日,刘某、梁光怀、刘江平、李德年四人接受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雇请为其搬运、晾晒被水浸湿的仓库内货物,共计五天,每人每天工资400元,共计收取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工资8000元。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申请的证人周某出庭证实:我于2018年7月13日至8月6日期间六次为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维修家具,按件计价,维修费分别为(周某按照书面记载陈述):7月13日760元、7月18日880元、7月23日400元、7月25日760元、7月31日700元、8月6日900元,共计4300元。修完后我在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交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支付维修费4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小区自来水管脱裂引发的财产侵权案件。凤凰山小区自来水管脱裂后,喷射的自来水流入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仓库将家具等财物浸湿的事实客观存在,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雇请工人对受损财物进行转运、晾晒和维修,是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行为,应当予以肯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系财产损失的范围,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损失金额的认定;2.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一、关于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损失金额的认定问题。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主张支付刘某、梁光怀、刘江平、李德年四人搬运费共计8800元,支付周某维修费4300元,并提供了税务发票。但从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搬运工人的工作时间与证人刘某出庭证实的工作时间以及税务发票载明的时间各不相同,证人周某出庭证实的维修期间、发票出具情况与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提供的维修费发票出具时间不一致,不能直接按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主张的搬运费8800元、维修费4300元计算损失。综合证人刘某、周某证言以及维修费发票的出具时间,酌定搬运费8000元、维修费2040元(按证人周某陈述的维修时间,截止至2018年7月23日维修费发票开具之日产生的维修费),共计10040元。二、关于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问题。贵州水务赤水公司系凤凰山小区的城市供水企业,小区自来水管道也系贵州水务赤水公司接受建设单住委托安装建设,脱裂的自来水管道虽位于小区内,但属进户表前的户外管道,按照《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该脱裂的自来水管属贵州水务赤水公司管理,贵州水务赤水公司负有维护管理义务。因无证据证明自来水管脱裂的原因,贵州水务赤水公司应承担疏于维护管理导致自来水管脱裂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赤水好生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的是小区物业服务职能,无证据证明其对小区自来水管负有维护管理责任。自来水管脱裂后,赤水好生活物业公司及时发现,并报告贵州水务赤水公司和进行相应处置,履行了小区物业服务的相应职责,也无证据证明赤水好生活物业公司因履职不到位造成损失扩大的情形,故赤水好生活物业公司对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损失不负有赔偿责任。喷射的自来水经赤水佳叶家私和赤水八益家居仓库流入仓库造成损失,赤水佳叶家私和赤水八益家居并无过错,对赤水成赤渝物流公司损失不负有赔偿责任。贵州水务赤水公司辩称自来水管脱裂是相连的水表箱被汽车撞坏业主未及时维修造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水表箱被汽车撞坏的事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来水管的维修义务属于小区业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如贵州水务赤水公司确有证据证明自来水管脱裂是相连的水表箱被汽车撞坏造成,可另案提起诉讼。对贵州水务赤水公司所称仓库窗户是经营者违法开设,开窗后未安装玻璃,才导致自来水经窗户流入仓库浸湿货物,赤水佳叶家私和赤水八益家居也负有赔偿责任的辩解,在赤水八益家居和赤水佳叶家私否认窗户是其开设后,因当事人未提供窗户开设情况的相关证据,也无证据证明窗户是违法开设,且开窗和未安装玻璃不是仓库货物被水浸湿的直接原因,自来水管脱裂才是直接原因,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一、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赤水市成赤渝物流有限公司损失10040元;二、驳回赤水市成赤渝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元,由赤水市成赤渝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3元,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承担51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对分户计量装置以及入户端口以外供水设备设施的管护义务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火灾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案涉水管系户外管道,依例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物管公司则应做好物管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并在发生事故后尽到及时报告和协助抢险义务。因贵州水务赤水公司未举证证明水管脱裂系赤水好生活物业公司疏于小区安全防范导致他人侵权所致,故一审在本案判其承担管理人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贵州水务赤水公司在本案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侵权人等主体依法行使追偿权。至于贵州水务赤水公司上诉所称赤水八益家居、赤水佳叶家私违法开窗存在过错的问题,一方面开窗行为与案涉事故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贵州水务赤水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论证开窗违法性,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贵州水务赤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由贵州水务赤水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任建毅
审 判 员 罗小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禹 欣
书 记 员 吴 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