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

某某襄阳公司与赤水市自来水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009号
原告某某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某襄阳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某某襄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襄阳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赤水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赤水市自来水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某某襄阳公司诉赤水市自来水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10日向原告某某襄阳公司送达诉讼收费通知,要求其在收到诉讼收费通知之日起7日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900元,逾期不交,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因原告某某襄阳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