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

赤水市八益床垫家居、赤水市佳叶家私等与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381民初2723号
原告:赤水市八益床垫家居,经营场所赤水市。
经营者:叶勇,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原告:赤水市佳叶家私,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
经营者:先远秀,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端,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石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公司客户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好生活智慧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贞勇,公司员工。
原告赤水市八益床垫家居(以下简称八益家居)、赤水市佳叶家私(以下简称佳叶家私)与被告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赤水好生活智慧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生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益家居经营者叶勇及原告八益家居、佳叶家私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端,被告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李继,被告好生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贞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八益家居、佳叶家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家具、床垫及其他财物的损失共计150,338.30元。事实和理由:位于赤水市凤凰山小区地下停车场中间出口处房屋是原告佳叶家私向被告好生活公司租赁的仓库。2018年6月29日23时15分,安装在原告租赁仓库外的小区自来水管接头断裂,导致自来水喷射而出,经窗户灌入仓库,积水深度达23㎝,原告八益家居、佳叶家私存放于仓库内的家具、床垫、棕垫等货物被水浸泡变质,不能作为商品出售,只能销毁处理,造成原告损失共计150,338.30元。事后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水务公司及好生活公司协商,但二被告互相推诿,拒绝赔偿。被告水务公司铺设的自来水管道断裂造成原告财物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好生活公司是凤凰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小区自来水管道的维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八益家居、佳叶家私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2.仓库租赁合同,证明原告合法取得凤凰山小区仓库使用权;3.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八益床垫价格表、送货单及收据4份、订货合约、货物托运受理单、收款收据3份,证明原告的受损货物及价格;4.搬运费发票2份,证明原告处理本次事故产生的搬运费用;5.现场照片2张、光盘1张,证明事故现场情况;6.评估费发票1张,证明原告申请评估产生的费用。
被告水务公司辩称,一、原告违章开设仓库窗户,开窗后未安装玻璃,才导致水管断裂后自来水从窗户流入仓库造成损失,原告对其损失应承担责任;二、按照相关规定,我公司只负责户外80㎜以上供水主管道的管理和维修,凡用户投资铺设的大小水管,产权均属投资方。断裂的自来水管属于凤凰山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被告好生活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自来水管道负有维修养护义务;三、水管接头断裂是相连的水表箱被汽车撞坏后,被告好生活公司未进行管理维护,也未通知我公司维护造成,被告好生活公司对原告损失负有责任。综上,原告的损失应由原告和被告好生活公司承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水务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公司营业执照;2.现场照片1张,证明原告违法开窗的事实及断裂水管相连的水表箱被撞击损坏后被告好生活公司未及时处置的事实。
被告好生活公司辩称,一、供水设施应由供水企业进行检查和维护;二、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及时发现并进行相应处置,履行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职责义务。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被告好生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二原告申请,依法委托四川天平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二原告仓库内因漏水涉及财物的受损总金额及被损害财物的剩余价值进行评估,四川天平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了川天平评报字[2018]第0458号报告书。
经庭审质证,对二原告提供的六组证据,被告水务公司对第5、6组证据及第3组证据中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的“三性”无异议,对第1、2、4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第3组证据中的其余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被告好生活公司对第1、2、5、6组证据无异议,对第3、4组证据有异议。对被告水务公司提供的二组证据,二原告及被告好生活公司对第1组证据无异议,对第2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的目的有异议。对本院委托四川天平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川天平评报字[2018]第0458号报告书,二原告及被告好生活公司无异议,被告水务公司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提出房租费、物流费、搬运费等不应作为资产评估和计算。
二原告提供的第1、2、5、6组证据,被告水务公司提供的第1组证据,本院委托四川天平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川天平评报字[2018]第0458号报告书,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原则,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二原告提供的第3、4组证据和被告水务公司提供的第2组证据,不直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综合全案事实借鉴使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八益家居及原告佳叶家私均从事家具经营,八益家居经营者叶勇与佳叶家私经营者先远秀系夫妻关系,被告好生活公司是赤水市凤凰山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水务公司是负责凤凰山小区的城市供水企业,该小区内的自来水管道是被告水务公司于2014年前后接受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安装。位于凤凰山小区地下停车场中间出口处的房屋是原告佳叶家私经营者先远秀于2016年12月向被告好生活公司租赁的货物仓库,租赁后由二原告共同使用。
2018年6月29日23时15分许,安装在原告租赁仓库外墙边的凤凰山小区自来水主管与小区楼栋分水管接头处脱裂,喷射出的自来水经窗户灌入仓库致仓库积水,二原告存放于仓库内的床垫、棕垫、电视柜、餐桌椅、床、沙发材料等货物被水浸泡。被告好生活公司值班人员从监控视频中发现自来水喷射后,到现场进行相应处置,并拨打被告水务公司抢修电话及工作人员电话。被告水务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将位于相邻小区内的自来水总阀关闭,凌晨45分许自来水停止喷射。2018年6月30日,被告水务公司将脱裂的自来水管修复。
事后,二原告就仓库内货物被水浸泡造成损失经与被告水务公司和被告好生活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被水浸泡的货物现仍置于原告租赁仓库内。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四川天平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二原告仓库内因漏水涉及财物的受损总金额及被损害财物的剩余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出具川天平评报字[2018]第0458号报告书,结论为:受损财物的总金额为140,797.90元,受损财物的剩余价值为978.90元。二原告支付评估费3,000.00元。
二原告在庭审中确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二原告的共同损失,不需要对损失进行划分。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小区自来水管道脱裂引发的财产侵权案件。凤凰山小区自来水管脱裂后,喷射的自来水经窗户流入仓库内,将二原告家具等财物浸湿造成损失的事实客观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二原告损失金额的认定;2.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一、关于二原告损失金额的认定问题。
根据四川天平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二原告的损失金额应为受损财物总金额140,797.90元减除受损财物剩余价值978.90元,即为139,819.00元。
二、关于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被告水务公司系凤凰山小区的城市供水企业,小区自来水管道也系被告水务公司接受建设单住委托安装建设,脱裂的小区自来水主管与楼栋分水管接头虽位于小区内,但属于小区业主进户表前的户外管道,按照《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自行建设进户总表前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新建、改建户内供水设施前,必须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建成后,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对其供水”、第二款“用户自行建设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之规定,该脱裂的自来水管属被告水务公司管理,水务公司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因无证据证明自来水管脱裂的原因,被告水务公司应承担疏于维护管理导致自来水管脱裂造成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火灾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被告好生活公司作为凤凰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其职责是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突发性安全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本案中,自来水管脱裂后,被告好生活公司及时发现,并进行相应处置和报告水务公司,履行了小区物业服务的相应职责,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好生活公司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原告损失扩大的情形,故被告好生活公司对原告损失不负有赔偿责任。
自来水管脱裂及喷射的自来水经窗户流入仓库造成二原告损失,二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负有承担损失的义务。
原告所持被告好生活公司未尽到维护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以及被告水务公司所持自来水管脱裂是相连的水表箱被汽车撞坏后,被告好生活公司未及时发现并维修造成,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由于无证据证明被告好生活公司对脱裂的自来水管负有维护管理责任,原告及被告水务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水管脱裂系被告好生活公司疏于小区安全防范导致他人侵权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原告的该项主张及被告水务公司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如被告水务公司确有证据证明自来水管脱裂是相连的水表箱被汽车撞坏造成,可在本案承担责任后,另案向实际侵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对被告水务公司所持仓库窗户是原告违法开设,开窗后未安装玻璃,才导致自来水经窗户流入仓库浸湿货物,原告负有责任的辩解,因原告否认窗户是其开设,也无证据证明窗户是违法开设,且开窗和未安装玻璃与仓库货物被水浸湿无直接因果关系,自来水管脱裂才是直接原因,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赤水市八益床垫家居、赤水市佳叶家私损失139,819.00元;
二、驳回原告赤水市八益床垫家居、赤水市佳叶家私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赤水市八益床垫家居和赤水市佳叶家私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3.00元(已减半收取)、评估费3,000.00元,共计4,653.00元,由原告赤水市八益床垫家居和赤水市佳叶家私负担105.00元,被告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负担4,5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维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