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

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2542号
原告: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人民南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215011516X。
法定代表人:吴善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公司客户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端,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西后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50154341C。
法定代表人:穆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卫东,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黔0381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被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5日作出(2021)黔03民终232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20)黔0381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案重审过程中,原告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30元,减半收取计7465元,由原告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4,930元,应退还7465元)。
审 判 长  王明江
审 判 员  冯世群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