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

赤水市赤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2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水市赤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人民西路食品厂集资房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73851092A。
法定代表人:姜志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人民南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215011516X。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该公司客户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端,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赤水市赤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510元,由赤水市赤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康 龙
审 判 员  马天彬
审 判 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甘德霞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