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恒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惠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02民初295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恒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三A期)2幢5单元4层50401室。
 
法定代表人:盛春雨,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冬华、张叶舒,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26号中天雅苑2幢1单元3层10305号。
法定代表人:于小锋,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才,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敬富,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恒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天良
人民陪审员      李刚振
人民陪审员      李卫荣
 
二O二O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相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