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恒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15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诉讼代表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茹君,浙江诺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恒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盛春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睿,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锋,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江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方,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上诉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恒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0元,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慧芳
                   审  判  员    田任华
                   审  判  员    王利屯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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