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3民初1660号
原告:**发,男,生于1965年5月25日,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国宏鼎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发与被告陕西国宏鼎盛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发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国宏鼎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发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 飞
书 记 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