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22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武胜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6507199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木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与被执行人武胜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武胜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2022)川3422执206号案件中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武胜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是:1、法院以电话和彩信的方式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程序严重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2、异议人正组织材料申请再审。3、周**涉嫌刑事犯罪。
本院查明:周**诉武胜县粮贸建筑公司、四川鼎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恒鑫时代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木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川342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武胜粮贸建筑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周**柴油款288875.15元,并从2019年1月起以该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被告成恒鑫时代劳务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周**柴油款77907.76元,并从2019年1月起以该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武胜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恒鑫时代劳务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川34民终148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生效后,武胜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并立为(2022)川3422执206号执行案件。2022年11月7日,我院工作人员以通过彩信向武胜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送达了利息计算清单。2022年10月20日,我院工作人员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武胜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受送达人为:武胜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为该公司法定给代表人**的电话:158××******;ems单号:1094506602994;单号上备注收件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收件人拒不接收退回)。同日,我院还通过法院工作人员的手机号码以发送彩信的方式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申请人依照生效判决提供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利息清单》送达给武胜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给代表人**(电话为158××******),并告知该公司权利。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是在给付之诉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异议人武胜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2022)川3422执206号案件当事人,其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异议人武胜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违法、其正在组织材料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涉嫌犯罪”的异议理由,不属于法律上的执行异议。理由是:异议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异议的对象是行为本身,不涉及该执行行为的依据。经查,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我院工作人员即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异议人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异议人的法定代理人拒绝签收);同时,工作人员亦以发送彩信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给异议人的法定表人。电子送达及邮寄送达均符合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故本院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的行为不违法。异议人提出“其正组织材料申请再审及被申请人涉嫌刑事犯罪”,已涉及执行依据。综上所述,异议人武胜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法律上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驳回其异议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武胜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付 康 林
审判员 张 继 亮
审判员 扎西次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