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1249号
原告:山东巴力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敦化路1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43989083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胜县粮贸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港航一街**进港大道南侧港航华庭**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万品德。
原告山东巴力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胜县粮贸建筑公司、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巴力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胜县粮贸建筑公司、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巴力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武胜县粮贸建筑公司、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3元,减半收取计2081.5元,公告费450元,共计253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东巴力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叶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