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39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胜县粮贸建筑公司,住所地沿口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6507199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胜县粮贸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欧春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 芮
书 记 员 符 爽